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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研究
来源:互联网
作者:李宏懿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2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之中,能被现实中人们所控制、支配并能用现实中的价值进行衡量的虚拟物品。它的本质形态是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中的二进制数据,外在表现形态为网络虚拟世界中的各种物品。例如网络空间中存在的邮箱、论坛、账号等,以及相关游戏装备、游戏货币等,都属于虚拟财产范畴。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有如下特征:第一,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虚拟性是虚拟财产最本质、最明显的特征,这种网络虚拟性对于现实世界中的财产来说是截然不同的。虚拟财产是一种虚拟物质,不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存在于网络空间之中,外化为网络用户所掌控的各种账号、邮箱、游戏财产等。虽然虚拟财产只存在于网络之中,无法接触,但是虚拟财产是可以用金钱衡量的,网络用户经常对这些虚拟财产进行买卖、转让等行为。第二,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能够进行买卖活动的原因就是其具有价值性。游戏玩家通过在游戏上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获取自己想要的虚拟财产,可以把这些虚拟财产以买卖的方式或者赠送的方式进行转让,这都说明虚拟财产是具有价值性。如果虚拟财产的存在是没有任何价值的,那么也就不存在法律保护了。第三,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客观性。客观存在性的含义是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能够不依附于人、独立的存在于世界上的性质。因为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必须是真实存在的物质,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但同时也具有客观性,其客观性来源于一串串存在与网络空间中的二进制代码。

三 、国内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

前些年,我国已经制订了有关保障互联网正常运行的法律法规,但是虚拟财产的保护与互联网的保护不能混为一谈,二者属于截然不同的范畴。当时,针对虚拟财产纷争问题,我国法院主要是依据民法或侵权法的一般性规定作出论断,缺乏针对性。由此看出,我国的网络虚拟财产面临立法的迫切需求。由此,我国于201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有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兴事物做出规定,这表明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

虽然我国已经承认了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但是,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的保障尚存大量问题,比如:如何确定原告资格?谁主张谁举证?如何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与继承问题?游戏者的权益到底如何保护?为了从根源上解决虚拟财产问题,我们必须加紧对虚拟财产的理论探索步伐,联系实践,构建法律保护虚拟财产。

四、世界各国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为了更合理高效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均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下大力气进行了探索和研究。人尽皆知,韩国的网络游戏产业在世界上是顶尖的。然而在最初,韩国的法律是禁止虚拟财产买卖的。但是,这项立法规定实施以后,不仅无法起到理想中的杜绝虚拟财产交易的作用,还导致网络用户之间的虚拟财产由表面交易转为私下交易,就更加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了。犯罪分子充分利用这个空当,实施网络犯罪,进而涌现出越来越多的侵权案件。这种无法可依的状态更是使得网络用户的合法权利被侵害后,其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及时的救济,越来越多的虚拟财产纠纷得不到解决,引发司法混乱。愈演愈烈的司法混乱现象,迫使韩国政府不得不重新审视其对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立法态度。在进行了大量的论证摸索之后,韩国政府确认虚拟财产的买卖转让是合法的,而且明确了虚拟财产的所有人是谁,这就承认了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而后,韩国政府认为,虚拟财产和游戏运营商是彼此独立的,没有必然联系,游戏运营商仅仅应当履行提供网络服务的义务而没有权利随意的更改和清除用户的虚拟财产。

美国在保护虚拟财产方面,起步也是比较早的。美国通过一些典型的司法判例,明晰虚拟财产属于公民合法财产的一种,在现实生活中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例如,美国加州法院把用户的电子邮箱视为动产,对于侵犯他人邮箱安全的行为认定为侵犯他人财产安全的行为,该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处置。从美国处理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方式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是采取判例形式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了合法、及时、充分的保护,充分说明美国政府已经真正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予以了确认。

五、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建议

随着互联网空间发展而显露的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全新的财产形态,其拥有的法律特征、法律地位以及救济方式等问题都存在独特之处,同时在交易秩序、交易安全等方面还具有许多缺陷。

具体来说,当面临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当事人一方诉诸法院,司法机关首先要审查当事人是否适格的问题。也就是网络用户须要证明该游戏账号是属于自己的。目前,我国没有强制性对网络用户进行登记的制度,为了保护个人隐私信息,许多玩家会选择在网络上使用伪造的不真实的信息,从而导致网络上的身份信息与现实的身份信息不符合。因此,在虚拟财产诉讼中被告会以无法证明游戏玩家与现实世界为同一个身份为理由,认为原告没有起诉权利。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先审查网络注册身份与原告身份是否一致,不一致时会让原告通过账号密码登陆的方式来确认原告所有,除非游戏运营商有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

为了确定虚拟财产的主体及合法性,必须要多管齐下。首先,用户须要妥善管理自己的游戏账号和密码,明白其重要性,不能随意泄露,这是保证自己虚拟财产安全的第一步。其次,全面实行网络实名制度,用户必须使用自己的真实信息制度进行注册以及活动,这不仅有利于确定虚拟财产的所有者,也能有效震慑不法分子的行为,使其不敢为所欲为。

对于管辖问题,学术界提出了几种主要理论:新主权理论、管辖相对论、IP地址管辖、长臂管辖理论等。新主权理论认为,游戏玩家在网络空间只受到服务提供商规则的规范,服务提供商通过制订网游规则来协调、统一各方,因此此类冲突理应由服务提供商以“法官”身份进行处置。这种理论充分考量了虚拟产业的虚拟特性,由服务提供商进行网络调整听起来是合理的,但是这否认了司法机关的管辖权利,法院竟然无权处置网络虚拟财产问题,因此该理论是不准确的。管辖相对论认为,网络空间应当像公海那样成为一个公共管辖区域,建立一个共同管辖规则,各个国家均有权管辖。这种理论的缺陷在于投合了技术强国的利益发展要求,但这种利益发展是凌驾于技术弱国之上的,对其存在着不公平,因此该理论是不准确的。IP地址管辖理论认为通过IP地址进行管辖是极为方便的。但是,现实生活中计算机的IP地址会随着计算机位置的变化而变化,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该理论也是不可取的。

另外,在游戏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中,我们可以借鉴《侵权责任法》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除非游戏运营商能够举证说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推定其为过错方。这种方法有效减轻了玩家的举证责任,保障玩家能够避免因举证问题而遭受损害。在游戏玩家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纠纷中,应当由游戏玩家和游戏运营商双方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在虚拟财产诉讼中,游戏玩家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同时游戏运营商有协助举证的责任,对于他们所掌握的侵权行为人的账号资料、游戏信息须提供给法院,方便法院进行事实判断。

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大多是电子证据,具有特殊性,这就需要关注对证据的调取、保全问题。这种证据由一串二进制代码组成并且储存于计算机上,不能单独进行读取和保全。同时,网络空间具有即使性,随着游戏的更新、时间的推移,许多信息就消失在互联网之中,无法再进行获取,这就增加了用户举证的难度和法院审查真实性的难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各方提供的证据往往因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受到质疑,法院也无从下手。目前最可行的是采取公证方式,请求公证机关对整个纷争进行公证,封存证据,以便玩家提起诉讼时使用。但是公证方式具有效率低、费用高的缺陷,所以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解决方式即建立信息存储制度。国家在网络空间中设立一个第三方,用户可以随时提出需要保存的电子数据,第三方进行储存并保证其原始信息不受更改。当发生虚拟财产诉讼时,法院或者当事人可以请求调取当时保存的证据,这就为此类纠纷提供了良好的证据基础。这是一个可行办法,在技术上是能够实现的。值得一提的是,我国互联网已经开始逐步实行网络游戏实名注册制度,不实名注册就无法参与游戏,且不能与他人的身份信息相同,尽管还存在虚假注册的情形,但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便利。

结语

网游发展至今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娱乐项目了,其背后隐藏的虚拟财产问题是现存矛盾的焦点,确定了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后,法律应如何进行保护等问题是眼下的重中之重。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我国迫切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来规范和维护网络虚拟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