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有规定,夫妻之间互负忠诚义务,所以很多夫妻就在此基础之上,另行签订了《忠诚协议》、《承诺书/保证书》等等,拟对夫妻一方或双方进行约束,若发生出轨、婚外情等情况,则过错方自愿放弃所有财产及子女抚养权,净身出户。这类协议看似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也符合很多普通大众的内心认知,但在现实中,法院支持的寥寥无几。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既有抚养的权利,同时抚养子女也是父母的义务,所以,《忠诚协议》中关于放弃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不知道什么原因,最近很多朋友都认为只要夫妻一方有婚姻过错,就必须净身出户。在这里必须要澄清一下,至今法律没有类似的规定,甚至对于家暴、虐待等严重的婚姻过错,都没有规定在分割财产的时候要给过错方少分或不分。《婚姻法》中对于婚姻过错的惩罚仅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里的惩罚措施是损害赔偿而不是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婚姻过错更多造成的是精神上的伤害,而精神损失往往又无法具体衡量,所以法院大多时候只能酌情判决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的赔偿金,若男方是过错方,且子女随母亲生活,法院还能从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判决女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而若女方是过错方,男方基本很难从财产权益上获得补偿。所以,现实中对于出轨等婚姻过错的惩罚,还有很大的立法空间。
既然《忠诚协议》中净身出户的约定起不了什么作用,那就完全没办法约束彼此了吗?其实也还是有办法的。刚刚说了,净身出户是提前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离婚登记前还能反悔。但只要对婚姻过错的惩罚不是分割财产,那么就可以立即生效。前文提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中约定的惩罚措施是对另一方作出损害赔偿,那么这个约定就有效,同时也能弥补精神损失无法确定的缺憾。比如约定:“一方家暴/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XX万元。”当然,这里的赔偿金额并不是可以随意约定的,法院会根据过错方的经济状况衡量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如果太高,法院可能就会酌情调减一些,但一般情况下,都会比由法院酌情判决的赔偿金额高。
综上,《忠诚协议》约定净身出户大多是不被法院认可的,仅有事先约定损害赔偿能够得到支持。鉴于时间、篇幅有限,今天就先写到这里,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再向本所律师提问。